最高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关键指导原则是什么
- 作者: 李南汐
- 来源: 投稿
- 2024-08-17
一、最高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关键指导原则是什么
最高法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关键指导原则: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法院不得随意干预。
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法院应予以支持。
2.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院应采取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原则:
借贷活动应符合社会经济秩序。
法院应防止借贷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促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应惩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 坚持公平正义原则:
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坚持公平正义。
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6. 适用法律优先原则:
法院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司法解释或惯例。
7. 尊重司法解释原则:
法院应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借贷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8. 坚持审慎原则:
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审慎对待。
避免因轻率判决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促进纠纷解决原则:
法院应积极促进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和成本增加。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期限较短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借款种类、金额、用途;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四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转借借款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可以不支付剩余利息。
第五章 贷款人的义务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第十六条 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其借款无关的担保。
第十七条 贷款人不得干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期限较短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借贷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借款种类、金额、用途;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还款。
第四章 贷款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的用途进行监督。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借贷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贷款人逾期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借贷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二)公平原则。借贷合同应当公平合理,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贷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意思表示;
(二)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
第五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贷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第七条 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返还借款。借贷合同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第八条 借贷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还款。借贷合同未约定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可以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还款。催告后借款人仍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借贷合同未约定提前还款利息的,借款人无需支付提前还款利息。
第十二条 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借贷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一)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仍不还款的;
(二)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违反借贷合同约定的用途的;
(三)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且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的。
第十五条 贷款人解除借贷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返还借款。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无效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
(四)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七条 借贷合同无效的,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十八条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