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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多次民间借贷诉讼有何具体规定

  • 作者: 马星颜
  • 来源: 投稿
  • 2024-08-04


一、最高法对多次民间借贷诉讼有何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多次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一)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出借人又多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多次借贷合并审理。

(二)合并审理后,借款人对其中部分债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争议的债务进行审查,对没有争议的债务依法判决。

(三)合并审理后,借款人对全部债务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各笔债务逐一审查,根据证据情况分别作出裁判。

第三条 多次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的计算:

(一)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约定利率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笔借款的约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未约定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三)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约定利率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条 多次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的计算:

(一)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约定违约金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笔借款的约定违约金计算违约金。

(二)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未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的市场利率计算违约金。

(三)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约定违约金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最高法对多次民间借贷诉讼有何具体规定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三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确定利息。

第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按照年利率6%至8%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借款人经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承担不超过借款本金20%的迟延履行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借款人以其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者其他营业物资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

第八条 借款人以其住宅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

第九条 借款人以其其他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的,抵押或者质押无效。

第十条 借款人以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办理抵押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抵押无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其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无效。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其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 抵押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权。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人。

第十五条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现抵押财产。

第十六条 抵押权人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价款应当返还抵押人。

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应当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抵押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不得以抵押财产抵偿其他债务。抵押权人以抵押财产抵偿其他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多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

多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可能表明以下情况:

频繁的借贷活动:当事人可能经常参与借贷活动,导致多次产生纠纷。

借贷纠纷的复杂性:纠纷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事实争议,需要多次诉讼才能解决。

债务人的逃避行为:债务人可能故意逃避还款,导致债权人不得不多次提起诉讼。

债权人的执着:债权人可能非常执着于追讨债务,即使多次诉讼失败也不放弃。

司法程序的拖延: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导致当事人多次提起诉讼。

诉讼策略:当事人可能采用分阶段诉讼的策略,逐步推进案件的进展。

其他因素:其他因素,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也可能影响多次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多次提起诉讼并不一定表明当事人存在不当行为。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根据法律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最高法关于多次民间借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对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逾期利息可以按日计算,也可以按月计算。

第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30%。

第十条 借贷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

第十一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