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的意见)

  • 作者: 王以沫
  • 来源: 投稿
  • 2024-04-24


1、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对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优化调整如下:

一、取消认定时间

取消原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中的"五年内"及"两年内"等期限限制,即不再以购房人过去五年或两年内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二、明确认定依据

住房套数认定仅以购房人家庭为单位认定,以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已登记的商品住房和共有住房套数为准。

三、放宽认定条件

1.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为首套房。

2.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为二套房。

本调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业务不受本调整影响。

2、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的意见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现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1. 已结清购房贷款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2. 对于商业银行委托开发商发放的垫资款,用于购买本商业银行开发的个人住宅,该住宅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3. 购买经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性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4. 购买土地取得完全产权并自行建设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二、认定方式

1. 商业银行在审核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当通过人行个人征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等渠道,核实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

2. 借款人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具无住房证明。

三、实施细则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银行制定下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 广州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

为更好地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拟对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一、优化认定标准

将“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即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将不再核查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套数。

二、明确认定方式

由申请人填报声明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由银行核对申请人提供的首付款证明、交易合同等材料。

三、保障合法权益

在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资料中,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等相关情况。对虚假申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四、平稳市场预期

优化调整将有利于降低购房者置业门槛,促进合理住房消费。同时,我局将持续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期间: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邮箱:

2、传真:020-xxxxxxxx

3、邮寄:广州市越秀区xxxxxxxx路xxx号xxx号楼(邮编:xxxxx)

4、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 认定标准:个人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为准。

2. 一套房认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认定一套住房,是指个人和其配偶名下在同一城市拥有的住宅用房。

二、调整首套房认定条件

1. 放宽首套房认定条件:对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购房贷款的个人,认定为首套房。

2. 认定标准:购房者在购买新房前,若名下名无住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且已结清贷款,且购房时首付比例不低于30%,可认定为首套房。

三、优化二套房认定条件

1. 取消二套房认定中的房贷记录:在认定二套房时,取消对购房者有无房贷记录的限制。

2. 认定标准:认定二套房时,仅考虑购房者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与购房者名下的住房贷款记录无关。

四、相关配套措施

1. 完善住房套数认定核查机制:建立完善的个人住房套数认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可靠。

2. 加强贷款风险管控:金融机构应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理住房需求。

3. 适时调整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相关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