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间借贷审理司法解释全文有哪些关键更新和规定
- 作者: 陈蓝伊
- 来源: 投稿
- 2024-12-17
一、最新民间借贷审理司法解释全文有哪些关键更新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
关键更新和规定:
一、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仅需偿还本金。
二、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形式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期限较短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大或者借款期限较长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完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合同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出借人未请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中止。
出借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四、加强对出借人保护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一并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人民法院对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的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五、完善对借款人保护
借款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智力、受教育程度、借款用途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六、加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
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放贷为目的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非法放贷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其他重要规定
借款人以其生产经营中的必要设备抵押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
借款人以其住宅抵押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以其车辆抵押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公示。
二、2020.8.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8月20日)
第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支付复利,但约定的复利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人提前还款部分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五。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贷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贷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担保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十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第二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担保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要求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2021年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借贷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真实意思表示;
(三)借贷标的明确;
(四)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催收后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贷款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偿还借款。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催收。
第十四条 贷款人催收借款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不得损害借款人的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请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章 借贷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偿还借款,经催收后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二)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或者出现丧失偿还能力的明显迹象;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贷款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贷款人解除借贷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 借贷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应当立即偿还借款。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十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已偿还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最后一次偿还借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2021.1.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为借贷资金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借贷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
(三)借贷标的明确;
(四)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载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口头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有其他证据佐证。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前款规定,并已实际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双方实际履行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未实际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可以是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或者其他方式。
借贷双方约定分期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分期还款的期限、金额和方式。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方式。
借贷双方约定担保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担保的种类、范围和实现方式。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以收回借款。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查明借贷事实、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借贷利率:
(一)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二)借贷双方的关系;
(三)借贷资金的用途;
(四)借贷期限;
(五)借贷风险;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还款期限:
(一)借贷双方的约定;
(二)借贷资金的用途;
(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担保方式:
(一)借贷双方的约定;
(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三)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