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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重要更新和规定

  • 作者: 刘思昂
  • 来源: 投稿
  • 2024-12-01


一、最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重要更新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

重要更新和规定:

一、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二、完善借款人保护机制

规定借款人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借款行为无效。

规定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超出实际借款金额的费用。

三、加强对高利贷的打击力度

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即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

规定高利贷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形式

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鼓励使用标准化民间借贷合同文本。

五、完善诉讼时效规定

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借款人已偿还部分本息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次偿还本息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加强对担保人的保护

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期限。

七、完善执行程序

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优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八、其他重要规定

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调解解决。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2019最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对出借人、借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借款种类、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 书面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口头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应当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第二章 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借款本金30%,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复利,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视为高利放贷,无效。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超过三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不满三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章 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借款人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逃避还款的;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出借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借人解除借款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借人。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十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已向出借人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次还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20最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贷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意思表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标的;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期限。

第五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载明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

第七条 其他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证据可以包括借款人、出借人之间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借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十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四章 借贷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 出借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提供借款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第十四条 出借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借贷合同可以因下列情形解除:

(一)借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二)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出借人丧失提供借款能力,借款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提供借款义务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借贷双方的原因,致使借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出借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利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第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为借贷资金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借贷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借贷标的明确;

(四)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明确。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借条、收据、欠条等。口头形式是指借贷双方通过口头约定成立的借贷合同。其他形式是指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方式成立的借贷合同。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前款规定,并已实际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双方实际履行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未实际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的期限约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超过三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借款人应当在还本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期还本的,应当按照逾期还款期间的利率支付利息。逾期还款期间的利率,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还款的,应当按照实际还款方式计算利息。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以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借款。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本解释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