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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有哪些

  • 作者: 朱雨沫
  • 来源: 投稿
  • 2024-12-09


一、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667条 民事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用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在借用期间不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二章 借款合同

第668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用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的合同。

第669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670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

借款种类、金额、用途

借款期限

利率

还款方式和期限

违约责任

第671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672条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第673条 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章 利息

第674条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675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676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677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章 担保

第678条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第679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

抵押

质押

保证

定金

第680条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直接请求履行。

第五章 转让

第681条 借款合同可以转让。

第682条 借款合同转让的,受让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

第六章 终止

第683条 借款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

借款期限届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贷款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684条 借款合同终止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二、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有哪些法律

民法典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用金钱或者其他可替代物,在借用期间不产生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第一百九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适用本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第三章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适用本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可以约定利息。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第一百九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第四章 借款合同的履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五章 借款合同的解除

第二百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二)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借款人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转让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可以将借款合同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百零三条 贷款人转让借款合同的,应当通知借款人。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二百零四条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第二百零五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百零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三、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民法典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章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第六百七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六百七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还款,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还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二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章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

第六百七十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百七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还款,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还款期限。

第六百七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章 担保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九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时效

第六百八十二条: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六百八十三条: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四、民法典中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有哪些条款

民法典关于民事借贷的规定条款:

第六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1. 借款种类、金额;

2. 借款利率;

3. 借款期限;

4. 借款用途;

5. 还款方式和期限;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向贷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六百七十三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1. 借款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 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 借款人隐瞒与借款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六百七十六条 贷款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内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未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转让其在借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时,应当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对转让不持异议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百七十八条 贷款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时,应当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对转让不持异议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