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文件
- 作者: 朱嘉赫
- 来源: 投稿
- 2024-12-05
一、网贷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文件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借贷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是指网络借贷机构通过其互联网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活动。
第四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规则,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实名认证,并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七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对借款用途进行审查,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高利贷等提供借款。
第八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九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出借人披露平台运营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处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咨询、投诉等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开立资金存管账户,将出借人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挪用出借人的资金,不得将出借人的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投资。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定期向出借人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出借人和借款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定期对信息安全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网络借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约谈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借贷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证等监管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网贷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文件是什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借贷机构)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是指网络借贷机构通过其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信息平台,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促成借款合同成立的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四条 设立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措施;
(六)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存管安排;
(七)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安排;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名册、实际控制人名册;
(四)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风险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措施;
(七)资金存管安排;
(八)信息披露安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银保监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自取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送开业报告。
第八条 网络借贷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技术系统、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风险管理措施、消费者保护措施、资金存管安排、信息披露安排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第九条 网络借贷机构变更业务许可证载明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银保监局申请换发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十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
(二)风险限额和风险控制指标;
(三)风险监测和预警;
(四)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保护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信息披露;
(二)投诉处理;
(三)争议解决;
(四)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将出借人资金和借款人还款资金存入资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网络借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出借人、借款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借贷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从事信托、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
(四)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五)与其他网络借贷机构交叉持股、相互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银保监局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银保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机构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银保监局应当加强对网络借贷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督促网络借贷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银保监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借贷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暂停部分业务;
(三)暂停全部业务;
(四)撤销业务许可证;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借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网络借贷业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三、网贷管理办法全文最新文件图片
四、2021年网贷管理办法
2021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网贷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撮合、资金划转等服务;
(二)受出借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受借款人委托,向出借人偿还贷款;
(四)其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网贷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从事信托、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
(四)其他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出借人保护
第六条 网贷机构应当对出借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贷的风险等级;
(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三)出借资金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四)其他可能影响出借人利益的风险。
第七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借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出借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出借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出借人的投诉。
第四章 借款人保护
第九条 网贷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信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收入和负债情况;
(二)借款人的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第十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借款人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借款人的投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度;
(二)风险控制制度;
(三)风险预警和处置制度;
(四)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确保流动性充足。
第十五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信用评级制度;
(二)贷款发放审批制度;
(三)贷款催收制度。
第十六条 网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披露业务信息和风险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网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业务数据、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网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暂停部分业务;
(三)暂停全部业务;
(四)撤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出借人或者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