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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哪些具体规定和申请条件

  • 作者: 刘北言
  • 来源: 投稿
  • 2024-12-25


一、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哪些具体规定和申请条件

济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和申请条件

具体规定: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抵押物:借款人购买的住房。

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申请条件:

借款人条件:

具有济南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且信用良好。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住房条件:

购买的住房为济南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

住房用途为自住。

住房产权清晰,无抵押或其他债务纠纷。

其他条件:

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住房。

借款人家庭收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符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1. 借款人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资格和住房条件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4. 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性质;

(二)坚持贷款风险可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坚持服务职工、方便群众。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济南市户籍或在济南市稳定工作满一年;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缴存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四)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愿和能力;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收入证明;

(四)住房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七条 贷款发放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八条 贷款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贷款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十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在贷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贷款资金购买住房。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住房后,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第五章 贷款还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职工提前还款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贷款违规使用的,应当责令职工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职工因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延期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期还款。

第七章 贷款违约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贷款违约:

(一)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

(四)其他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贷款违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催收贷款本息;

(二)冻结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将贷款违约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收回贷款;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的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三)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愿和能力;

(四)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收入证明;

(四)住房购买合同或协议;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

第六条 经办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将贷款申请材料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九条 贷款合同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连续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的,经办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贷款结清

第十三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经办机构应当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济南市户籍或在济南市稳定工作满一年;

(二)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且缴存比例不低于5%;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意向和能力;

(五)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同时申请其他住房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第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婚姻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购房合同或建房协议;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四条 职工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 职工逾期还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 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延期还款。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

第十八条 职工应当在取得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贷款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反贷款合同或本办法规定的职工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要求提前还款;

(三)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