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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 作者: 王乐只
  • 来源: 投稿
  • 2024-08-25


一、最高院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出借人未出具收条的,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本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期限,但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七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借款期限,但出借人提前收回借款的,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第八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第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抵押权不成立。

第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第十一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抵押权不成立。

第十二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抵押权不成立。

第十四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第十五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抵押权不成立。

第十六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第十七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抵押权不成立。

第十八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第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的,抵押权不成立。

第二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以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以及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范围。出借人未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抵押权或者质权不成立。

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认定问题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认定问题

一、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认定标准

判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交易目的:交易的真实目的是借贷,而非买卖。

交易形式:交易形式为买卖,但实质上是借贷,如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

交易内容:交易内容与借贷行为相符,如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交易背景:交易发生在借贷双方之间,且双方具有借贷关系。

其他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交易实为借贷。

三、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则:

合同性质改变:合同性质由买卖合同变更为借款合同。

利息计算: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诉讼时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担保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有担保,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交易目的:在合同中明确交易的真实目的是借贷,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规范交易形式:采用借款合同的形式,避免使用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

保留证据:保留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交易实为借贷。

三、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规定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规定

定义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是指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实际上进行的是借贷行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出卖人并负有收回标的物义务的,该合同为借贷合同。”

特征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形式上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实质上为借贷关系:当事人实际目的是借贷,出卖人负有收回标的物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仍归其所有,买方仅享有使用权。

法律后果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与借贷合同相同,包括:

出借人有收回标的物义务:出卖人负有收回标的物的义务,买方应按约定返还标的物。

借款人有偿还义务:买方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包括本金和利息。

利息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明确合同性质:明确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借贷合同,避免产生争议。

约定标的物所有权:明确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避免纠纷。

约定利息:如果约定利息,应符合法律规定。

保留证据:保留合同、借条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四、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后果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后果

当交易双方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实际的借贷关系时,称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以下后果:

1. 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 债务关系成立

尽管合同无效,但实际的借贷关系仍然成立。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出借人享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权利。

3. 利息计算

对于借贷关系,法律规定了利息计算规则。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与普通借贷相同。

4. 诉讼时效

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5. 担保

如果借贷关系中存在担保,则担保仍然有效。例如,如果借款人以房屋作为抵押,即使买卖合同无效,抵押权仍然存在。

6. 刑事责任

如果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涉及高利贷或其他违法行为,则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7. 行政处罚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8. 税收影响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可能涉及税收问题。例如,借款人可能需要缴纳利息税,而借款人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

9. 证据问题

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纠纷中,举证责任至关重要。借款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质,而借款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10. 损害赔偿

如果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交易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预防措施

为了避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法律后果,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签订明确的借贷合同,并注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条款。

避免使用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高利贷或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