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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职人员借贷规定最新解读

  • 作者: 朱颜沁
  • 来源: 投稿
  • 2024-08-17


一、云南省公职人员借贷规定最新解读

云南省公职人员借贷规定最新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公职人员。

二、借贷原则

公职人员借贷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适度合理,借贷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收入水平和还款能力。

诚实守信,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三、借贷类型

公职人员借贷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银行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

小额贷款:包括网络小额贷款、民间小额贷款等。

亲友借贷:向亲友借款。

四、借贷额度

公职人员借贷额度不得超过以下限额: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2倍。

个人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6倍。

小额贷款: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3倍。

亲友借贷:无明确限制,但应合理适度。

五、借贷利率

公职人员借贷利率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六、借贷期限

公职人员借贷期限应根据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七、借贷审批

公职人员借贷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单位应根据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审批。

八、借贷管理

公职人员借贷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等相关凭证。单位应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九、违规处罚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借贷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暂停晋升

降级或撤职

开除公职

十、其他规定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借贷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职人员不得以借贷名义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公职人员借贷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二、贵州省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贵州省关于公职人员借贷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公职人员队伍廉洁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具有公职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二章 借贷原则

第三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量力而行,不超出个人偿还能力;

(三)用途正当,不得用于违法违纪活动;

(四)诚实守信,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第三章 借贷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公职人员借贷管理制度,明确借贷审批程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禁止向民间借贷机构、个人或其他非法渠道借贷。

第六条 公职人员借贷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购买股票、期货、基金等高风险投资产品;

(二)偿还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三)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第七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按时足额偿还。单位应当督促公职人员按期还款,并对逾期还款的公职人员进行提醒和教育。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公职人员违规借贷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2020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2020年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维护公职人员廉洁自律,促进公职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借贷范围

第四条 公职人员可以借贷的范围包括:

(一)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二)用于子女教育的贷款;

(三)用于医疗救治的贷款;

(四)用于其他正当用途的贷款。

第三章 借贷条件

第五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正当的借贷需求;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三)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章 借贷程序

第六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借贷申请书;

(二)收入证明;

(三)信用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所在单位应当对公职人员的借贷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当与贷款机构签订借贷合同,明确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事项。

第五章 借贷管理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当按时偿还贷款,不得拖欠或赖账。

第十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公职人员借贷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借贷用途不当的;

(二)借贷金额超标的;

(三)拖欠或赖账的;

(四)隐瞒借贷情况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中央关于公职人员借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人员借贷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

第二章 借贷原则

第三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二)量力而行,不得超出个人偿还能力;

(三)用途正当,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或个人奢侈消费;

(四)公开透明,不得隐瞒借贷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 借贷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借贷管理制度,明确借贷审批程序、额度限制和监督检查措施。

第五条 公职人员借贷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年收入的36倍。单位应当根据公职人员的收入、负债情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借贷额度。

第六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使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产品。不得向民间借贷机构、个人或其他非正规渠道借贷。

第七条 公职人员借贷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当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单位应当建立借款催收机制,督促公职人员及时还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职人员借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借贷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