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作者: 郭艺澄
- 来源: 投稿
- 2024-08-17
一、最高院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院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
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调整为年利率15.4%。超过此利率的,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完善民间借贷合同认定规则:明确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口头借贷合同的成立,应当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
加强对借款人保护:规定借款人未成年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借贷行为应当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规范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加大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以非法放贷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暴力催收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意义: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放贷行为。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调整利率保护上限,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成本,减轻借款人的负担。
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完善合同认定规则和加强对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
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加大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贷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意思表示;
(二)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载明借款人、出借人姓名或者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 口头借贷合同,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七条 借贷合同的效力,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
第三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借款人经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出借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四条 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第十五条 出借人经借款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借贷合同的解除,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经出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的;
(二)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并且经借款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
(三)借款人或者出借人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借贷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包括:
(一)支付违约金;
(二)赔偿损失;
(三)承担其他约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三条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还款。催告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最新司法解释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认定和处理。
二、利息约定
(一)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法定利率”)。
(二)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贷双方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率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利息计算
(一)利息自借款人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
(二)利息计算方法为:本金×利率×期限。
(三)期限不明确的,按照一年计算。
四、利息支付
(一)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和期限。
(二)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和期限的,利息应于借款到期时一次性支付。
五、利息调整
(一)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内调整利息。
(二)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调整方式和期限的,不得调整利息。
六、利息追索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二)出借人主张利息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实际支付或同意支付该部分利息。
七、其他规定
(一)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解释施行前已生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其利息约定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适用本解释。
四、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的期限约定无效。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30%。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以收回借款。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八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 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法院,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保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