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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借贷他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作者: 朱闰颜
  • 来源: 投稿
  • 2024-08-08


一、挪用资金借贷他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挪用资金借贷他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272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条(挪用资金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资金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2条: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均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3条: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是指挪用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第4条:挪用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挪用资金时间较长。

挪用资金后拒不归还。

挪用资金后逃匿。

二、挪用资金借贷他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意思

挪用资金借贷他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272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条(挪用资金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公有款项。

第2条: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第3条:挪用公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挥霍等非法活动。

挪用公款造成重大损失。

挪用公款时间较长。

挪用公款后拒不归还。

第4条: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巨大”,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第5条:挪用公款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

挪用公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挪用公款用于资助犯罪活动。

挪用公款后逃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为:挪用公款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第2条: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三、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 刑事审判参考

挪用资金借贷给他人刑事审判参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构成要件

1. 客观要件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用于借贷给他人。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款损失。

三、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数额

挪用资金期限

挪用资金用途

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造成的后果

四、审判要点

1. 认定挪用资金数额

挪用资金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挪用的公款总额。

应扣除行为人归还的公款。

2. 认定挪用资金期限

挪用资金期限是指行为人从挪用公款到归还公款的时间。

应扣除行为人主动归还公款的时间。

3. 认定挪用资金用途

挪用资金用途是指行为人将公款用于何种目的。

不同用途可能影响量刑。

4. 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其行为、言论和动机等证据来认定。

应排除行为人因过失或其他非故意原因导致公款损失的情况。

5. 考虑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行为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从其自首、坦白、退赃等行为中体现。

积极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6. 考虑造成的后果

挪用公款可能造成公款损失、单位正常运转受阻等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重处罚。

五、常见辩护意见

行为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了单位利益。

行为人已将公款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失。

行为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良好。

六、裁判文书示例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3)刑初字第001号

被告人:张三

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张三系某单位财务人员。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张三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借贷给他人。张三挪用公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赌债。2023年2月,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张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挪用公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张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挪用期限较长,挪用资金用途不当,造成单位公款损失。但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挪用公款,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长:李四

审判员:王五

审判员:赵六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四、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如何理解

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是指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用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理解要点:

挪用资金:指将本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或使用于单位以外的目的。

借贷给他人:指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人使用,包括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方便挪用资金。

情节严重:指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期限较长、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具体理解:

公务人员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资金挪用出来,借给其他人使用,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属于挪用资金罪。这种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损害了单位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例如:

某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挪用100万元借给朋友。

某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将政府拨款挪用500万元借给某企业。

这些行为都属于挪用资金罪借贷给他人,情节严重,将受到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