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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借贷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 作者: 马珂芋
  • 来源: 投稿
  • 2024-08-06


一、最高院审理借贷纠纷的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具体内容:

一、借贷合同的效力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人为缺乏书面能力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除外。

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约定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出借人的催收权利

出借人有权催收借款。

出借人催收借款时,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

四、诉讼时效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担保

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第二条 借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 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条 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载明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当就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第八条 其他形式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方式约定。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第十一条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利率的,无效。

第十二条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最长期限的,无效。

第四章 借贷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借贷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借款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第六章 借贷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借贷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包括:

(一)支付违约金;

(二)赔偿损失;

(三)承担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借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借款种类、金额;

(三)借款利率;

(四)借款期限;

(五)还款方式和期限;

(六)违约责任。

第三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的借贷合同,应当由借款人、出借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借贷合同未约定生效时间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七条 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八条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担保。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30%。

第十条 借贷双方对借贷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已经支付的借款,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出借人应当返还。

第十二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借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无效。

第三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提前偿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