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 作者: 王梓沐
  • 来源: 投稿
  • 2024-04-24


1、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2、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缴存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贷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缴存职工和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记录;

配偶同意贷款;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规定。

贷款用途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投资性住房。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已还贷款本金之和的70%,具体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的还款能力、住房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职工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确定。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程序

提出贷款申请: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资格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贷前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的还款能力、住房价值等进行贷前调查。

签订贷款合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发放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发放贷款。

还款方式

职工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违约处理

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提前还贷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以上;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二手、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住房担保措施;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条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具体额度根据职工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住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贷款期限不超过 30 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户口簿;

(四)收入证明;

(五)住房购买合同或协议;

(六)住房抵押担保材料;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与职工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章 还款管理

第八条 职工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采取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第九条 职工逾期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及时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和职工还款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贷款使用和还款信息。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全文

忻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本细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忻州市实际,制定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忻州市稳定工作;

2. 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上且正常足额缴存;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住房价格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实际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3倍。

第四章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确定。

第五章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六章 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当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1. 住房抵押;

2. 保证担保;

3. 其他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方式。

第七章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资格、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第八章 贷款发放

借款人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后,管理中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九章 贷款还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管理中心有权追究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