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 作者: 马子赫
- 来源: 投稿
- 2024-04-24
1、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发放和使用,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和符合条件的个人,以及受委托管理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效益优先、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黔东南州户籍或在本州稳定工作一年以上的非黔东南州户籍职工;
(二)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证明;
(五)具备稳定的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限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连续缴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 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15%的自有资金;
5. 符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
1.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住房价值的80%;
2.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20%。
第四章 贷款利率
1. 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
2. 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期限
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缩短贷款期限。
第六章 贷款用途
1. 购买自住住房;
2. 翻建、维修、改造自有住房;
3. 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4.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七章 贷款程序
1. 借款人提交相关材料;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材料;
3. 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4. 发放贷款。
第八章 贷款管理
1. 借款人应按时还款;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
3. 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违约时,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九章 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积金管理中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负责管理和运营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的机构。
公积金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受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完善的住房保障服务。
监督管理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规范使用。
制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公积金管理高效、规范。
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依法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中心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升服务水平,致力于为黔东南州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4、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使用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住房属于普通商品房或已取得产权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住房。
第四条 贷款申请人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购房合同、产权证明或自建住房的相关证明;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 公积金管委会根据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住房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七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与贷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八条 贷款采用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第五章 贷款使用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应将贷款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符合规定的自住住房。
第十条 贷款申请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购买或建造豪华住房、别墅等高档商品房。
第六章 贷款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到期后,贷款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人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还款。
第七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收罚息;
(二)采取法律措施追讨贷款本息;
(三)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