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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民间借贷(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民事判决书)

  • 作者: 张颂沅
  • 来源: 投稿
  • 2024-04-24


1、股权转让与民间借贷

股权转让与民间借贷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而进行的借贷活动。

股权转让与民间借贷有以下关联:

一、资金来源

股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带来资金,企业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募集资金用于经营。民间借贷也是企业融资的一个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向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借贷获取资金。

二、风险承担

股权转让涉及股权的转移,新股东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收益权。民间借贷涉及资金借贷,借款人承担还款风险,贷款人承担资金收回风险。

三、法律关系

股权转让受《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民间借贷不受《公司法》的约束,但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需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四、税收负担

股权转让通常需要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民间借贷存在风险,应谨慎借贷,避免资金损失。

股权转让与民间借贷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应注意区分和处理。

2、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借贷民事判决书

股权转让实为借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以其持有的某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李某作为担保。随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争议焦点:

张某主张该股权转让实为借贷担保,李某应偿还借款并返还股权。李某则辩称,股权转让系真实的,不构成借贷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张某仍使用该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同时,李某无经营该公司的意图,也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借贷担保。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100万元,并返还张某的股权。

判决理由:

法院指出,股权转让是否构成借贷担保,应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使用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

受让方是否具备经营意图和实际参与经营;

双方的其他证据材料。

在本案中,张某仍使用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李某无经营意图,且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故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实为借贷担保。

3、股权转借款纠纷适用的法律

股权转借款纠纷适用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借贷合同法律

股权转借款本质上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贷合同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2.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股权出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股权转借款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以未上市的股权进行融资活动。因此,股权转借款中涉及的股权必须是已经上市的股票。

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股权转借款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股权转借款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具体适用于股权转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至四百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4、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民间借贷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民间借贷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部分借贷双方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掩盖借贷关系。这种行为既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本意,也给借贷双方带来了法律隐患。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人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文件,其本质是股权的转移,受到《公司法》的 регулирование。而民间借贷是一种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借贷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将股权转让合同用于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合同无效风险:股权转让合同违反了其本来的法律目的,性质已转变为借贷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债务追偿风险: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贷款人无法直接行使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只能通过追偿的方式主张债权。

股权处置风险:贷款人取得的股权可能受到借款人债权人的追索,甚至被强制处置,导致贷款人损失股权价值。

虚假出资风险:贷款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因此,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应以股权转让合同来规避法律风险。借贷双方应签订正规的借贷合同,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