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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国库券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 作者: 张晞尔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应收国库券利息,是指单位持有国库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当国库券利息到期收到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收利息

其中:

应收利息:反映应收的国库券利息金额,属于流动资产。

财务费用:反映单位为筹集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费用。

现金:反映因国库券利息到期收到而增加的现金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国库券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收入 = 国库券面值 × 利率 × 持有天数 / 360(天)

其中:

国库券面值:指国库券上标明的金额。

利率:指国库券发行的年利率。

持有天数:指单位持有国库券的天数。

单位可以通过定期核算应收国库券利息,及时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国库券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如下:

普通国库券:

普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国债:

1. 发行日期在2008年9月11日之前:

储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发行日期在2008年9月11日之后:

储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凭证式国债:

1. 发行日期在2015年8月18日之前:

凭证式国债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发行日期在2015年8月18日之后:

凭证式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平仓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规定:

1. 国库券利息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範围,因此不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2.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来源于债券投资,属于利息所得,按照利息所得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3、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应收国库券利息是企业持有的国库券应收的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收回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计提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应收国库券利息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应收国库券到期转入收益时

借:应收国库券

贷:投资收益

注意事项: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计提应按照国库券的票面利息率和持有天数计算。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确认应以实际收到的利息为准。

应收国库券到期转入收益时,应按实际转入金额记录。

示例:

某企业持有面值为100万元、年利率为5%、持有时间为半年(180天)的国库券。则应收国库券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应收国库券利息 = 本金 × 利率 × 持有天数 ÷ 360

= × 5% × 180 ÷ 360

= 25000 元

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收回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 元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25000 元

计提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应收国库券利息 25000 元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25000 元

应收国库券到期转入收益时

借:应收国库券 元

贷:投资收益 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库券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其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发行时点和相关政策规定。

发行时间点为2008年1月1日之前

此时间点前发行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时间点为2008年1月1日及以后

此时间点及以后发行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发〔2018〕39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取得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私募债、私募公司债和其他合格私募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中提到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