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国库券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 作者: 张晞尔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应收国库券利息,是指单位持有国库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贷:财务费用
当国库券利息到期收到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收利息
其中:
应收利息:反映应收的国库券利息金额,属于流动资产。
财务费用:反映单位为筹集资金而支付的利息费用。
现金:反映因国库券利息到期收到而增加的现金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国库券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利息收入 = 国库券面值 × 利率 × 持有天数 / 360(天)
其中:
国库券面值:指国库券上标明的金额。
利率:指国库券发行的年利率。
持有天数:指单位持有国库券的天数。
单位可以通过定期核算应收国库券利息,及时反映财务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国库券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如下:
普通国库券:
普通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国债:
1. 发行日期在2008年9月11日之前:
储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发行日期在2008年9月11日之后:
储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凭证式国债:
1. 发行日期在2015年8月18日之前:
凭证式国债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发行日期在2015年8月18日之后:
凭证式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平仓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规定:
1. 国库券利息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範围,因此不适用综合所得税率。
2.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来源于债券投资,属于利息所得,按照利息所得的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3、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会计分录
应收国库券利息是企业持有的国库券应收的利息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收回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计提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应收国库券利息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应收国库券到期转入收益时
借:应收国库券
贷:投资收益
注意事项: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计提应按照国库券的票面利息率和持有天数计算。
应收国库券利息的确认应以实际收到的利息为准。
应收国库券到期转入收益时,应按实际转入金额记录。
示例:
某企业持有面值为100万元、年利率为5%、持有时间为半年(180天)的国库券。则应收国库券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应收国库券利息 = 本金 × 利率 × 持有天数 ÷ 360
= × 5% × 180 ÷ 360
= 25000 元
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收回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 元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25000 元
计提应收国库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应收国库券利息 25000 元
贷:应收国库券利息 25000 元
应收国库券到期转入收益时
借:应收国库券 元
贷:投资收益 元
4、国库券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库券是国家发行的债券,其利息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发行时点和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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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时间点为2008年1月1日之前
此时间点前发行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按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时间点为2008年1月1日及以后
此时间点及以后发行的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发〔2018〕39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取得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私募债、私募公司债和其他合格私募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中提到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