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 作者: 郭黎初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保障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本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二)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三)购买、建造集资合作建房;
(四)偿还商贷或个人借款用于购买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额度由贷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借款年限、还款能力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审批流程
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提出贷款申请,经受理网点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六条 贷款实行等额本息偿还方式。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具体期限根据贷款职工年龄、收入、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贷款资料,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贷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负债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并提供足额担保。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咸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资金供应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受托管理使用,用于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
申贷条件
1. 职工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 所购住房为本市内自住住房;
5. 符合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自住住房总价的80%;
二次及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可贷自住住房总价的60%。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还款方式
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按月还款或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
贷款担保
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情况下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
其他
1. 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细则由市中心另行制定。
2.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职工住房资金安全,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职工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第二条 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
(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满足规定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由职工缴存额、单位缴存额、年限和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总价的80%。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六条 贷款还款
职工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如职工未能按期还款,应采取措施催收。
第七条 贷款违约处理
职工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经催收仍不归还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发放贷款;
(二)收回贷款本息;
(三)处罚金;
(四)拍卖抵押物。
第八条 其他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广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元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の種類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贷款;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第四条 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广元市户籍或符合广元市相关政策规定的非户籍职工;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三)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五)具有还款能力。
第五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概算的70%。
第六条 贷款期限: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