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例148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 作者: 刘微兰
- 来源: 投稿
- 2024-12-31
一、贷款条例148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贷款条例第 148 条
贷款的提前偿还
(1) 借款人有权在贷款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2)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提前偿还手续费。
(3) 提前偿还手续费的标准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 2%。
(4)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5)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后,贷款合同终止。
二、贷款条例148条具体内容是什么意思
贷款条例第 148 条
内容: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
解释:法律规定的利息:指法律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最高利息率,通常称为法定利率。
不得超过法定利率: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
违反后果:如果贷款人违反此规定,借款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贷款合同或减少利息。
目的:保护借款人免受高利贷的剥削。
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三、贷款条例148条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贷款条例第 148 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借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罚息。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
(三)借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贷款本金的 5% 计算。
(四)借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诉讼费用。
(五)借款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经贷款人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其他损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贷款活动,保护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活动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贷款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合同
第四条 贷款合同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贷款条件的协议。
第五条 贷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贷款种类、金额、用途;
(二)贷款期限、利率;
(三)还款方式、还款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的条款。
第六条 贷款合同自贷款人与借款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第七条 贷款合同对贷款人和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放贷款。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应当出具贷款凭证。
第四章 贷款使用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违法活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方式包括:
(一)抵押;
(二)质押;
(三)保证;
(四)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
第十八条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贷款违约
第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贷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定期对贷款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对贷款信息保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贷款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贷款活动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违反贷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