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发放贷款行为合法性如何界定
- 作者: 王希柠
- 来源: 投稿
- 2024-12-19
一、非法经营发放贷款行为合法性如何界定
非法经营发放贷款行为的合法性界定
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商业银行法》第36条: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第5条: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二、非法经营发放贷款行为的特征
未经许可:未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擅自从事贷款业务。
面向公众: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贷款,具有公开性。
营利性:以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为目的。
三、合法性界定
1. 刑事责任
符合《刑法》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
2. 行政责任
未经许可经营贷款业务的,将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3. 民事责任
非法发放的贷款合同无效,借款人无需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可能因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例外情况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不属于非法经营发放贷款行为。
特定行业:某些行业或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特定类型的贷款业务,如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
五、防范措施
借款人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或持牌小额贷款公司。
仔细审查贷款合同,了解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信息。
避免向非法放贷机构借款,以免遭受损失。
二、非法经营贷款是不是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经营贷款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经营贷款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经营贷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1日施行)
第一条 非法经营贷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贷款罪: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超越许可范围,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三)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
第三条 非法经营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 单位犯非法经营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非法经营贷款所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第六条 对于非法经营贷款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 对于非法经营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 对于非法经营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已退还部分违法所得,并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九条 对于非法经营贷款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贷款行为的;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非法经营贷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贷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二的规定,非法经营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但实质上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如以发放贷款、投资理财、代客理财等名义吸收资金。
非法发放贷款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以高利贷等非法方式发放贷款。
数额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
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
注意:数额标准为累计数额,即多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发放贷款的数额累加计算。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使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