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民间借贷监管有哪些新规定
- 作者: 朱学屹
- 来源: 投稿
- 2024-12-09
一、最高检对民间借贷监管有哪些新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2023年1月12日)
一、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司法审查
1. 严格审查借贷合同的合法性,重点审查借贷目的、利率、期限、担保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3. 加强对高利贷合同的审查,依法认定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规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认定
1. 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对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依法认定无效。
2. 对超过法定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利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是否有效。
3. 加强对变相高利贷行为的审查,依法认定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担保的司法审查
1. 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的合法性,重点审查担保人的资格、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3. 加强对虚假担保行为的审查,依法认定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规范民间借贷诉讼程序
1. 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民间借贷诉讼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加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依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 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程序,依法保障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刑事打击
1.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黑恶势力的打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 完善民间借贷领域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加强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
1. 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2. 加强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3. 及时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司法解释提供依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借款用途合法;
3. 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明确;
4. 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二)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要件之一的,借贷合同无效。
三、利率的认定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只须偿还本金。
(三)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应当出具收据。
四、借款期限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超过三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超过三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可以分期返还。
五、担保(一)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请求偿还借款。
(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应当先向借款人请求偿还借款,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再向担保人请求偿还。
六、诉讼时效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七、其他规定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审判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三)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管辖权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管辖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借款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借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借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境外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借款人有多个住所地的,由主要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借款人住所地不明确,且无主要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借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境外的,且原告住所地不明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八条 借贷合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最高检对民间借贷监管有哪些新规定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
新规定:一、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审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对合同中约定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二、加大对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力度
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的,应当从严惩处。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对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对司法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纠正。
五、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业的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六、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提示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提示,提醒公众谨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