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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 作者: 杨舒淳
  • 来源: 投稿
  • 2024-08-22


一、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具体规定

一、借贷合同的效力

1.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要件,包括:

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标的物合法;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二、借款人的责任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

3. 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出借人的责任

1. 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2. 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

3. 出借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催收借款。

四、担保

1. 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2. 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清偿之诉。

五、诉讼时效

1.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六、其他规定

1.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2020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借款种类、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四章 借款利率

第十条 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率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十二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返还。

第五章 借款期限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第六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贷款人的义务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借贷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包括:

(一)支付违约金;

(二)赔偿损失;

(三)承担其他约定的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四条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1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借贷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借贷标的明确;

(四)利率合法;

(五)履行期限明确;

(六)借贷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条 借贷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八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转借借款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同意。未经贷款人同意转借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四章 借贷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借贷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除。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解除的情形:

(一)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对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的;

(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解除借贷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提前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诉讼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起诉时,原告应当提供借贷合同、借条、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

第二十条 被告对借贷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贷合同对借款利率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二条 借贷合同对借款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应当支付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借贷合同无效为由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借款种类、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条 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借款凭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权在还清借款后要求贷款人返还借款凭证。

第十四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第十七条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贷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借款人收取超出约定的利息。

第六章 担保

第二十条 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三条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