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追索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作者: 王梓沐
- 来源: 投稿
- 2024-08-16
一、民间借贷追索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间借贷追索期的法律规定
一、一般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对于特定类型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借条、欠条等书面凭证: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
没有书面凭证的借贷: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无息借款:自借款人逾期不还之日起一年内。
有抵押的借款:自抵押权实现之日起一年内。
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
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承认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时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后果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债务人不再承担还款义务。
五、例外情况
对于恶意隐瞒债务或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逃避债务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延长诉讼时效。
二、民间借贷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可以按照约定在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约定是合法的,但需要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三、民间借贷追索期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民间借贷追索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为:
借款到期之日
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之日
债权人发现借款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之日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因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的障碍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丧失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即债务人可以抗辩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例外情况对于以下情况,诉讼时效可以延长:
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承诺,表示自愿履行债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并对剩余债务未明确表示不履行
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
四、民间借贷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1. 合同法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2.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合同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30%,超过部分无效。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禁止商业银行向非客户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条例》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个人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