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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如何适用

  • 作者: 马燕然
  • 来源: 投稿
  • 2024-08-14


一、二审案件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如何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适用

原则: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仅适用于其生效后的案件。

例外情况:

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如果新的司法解释对债务人有利,则可以溯及适用于生效前的案件。

纠正错误的解释:如果新的司法解释纠正了原有司法解释中的错误,则可以溯及适用于生效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特定司法解释规定溯及力。

具体适用规则:

二审案件:

如果一审判决适用的是生效前的司法解释,而二审时有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且该解释对债务人有利或纠正了错误,则二审法院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再审案件:

如果再审案件中发现一审或二审判决适用的是错误的司法解释,则再审法院可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注意:

溯及力仅适用于司法解释的实体性规定,不适用于程序性规定。

溯及力不适用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溯及力不适用于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

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借款人恶意拖欠:

(一)经催告后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设定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逃避履行还款义务的;

(四)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五)其他有恶意拖欠情形的。

三、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借款种类、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四章 借款的利率

第十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该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的,视为双方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人未约定利率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五章 借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四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款。

第十五条 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返还借款。

第六章 借款的返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包括:

(一)支付利息;

(二)支付违约金;

(三)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拒绝支付利息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利息。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二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三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民间借贷二审维持原判生效时间

民间借贷二审维持原判生效时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