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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经营性物业贷款有哪些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 作者: 陈星野
  • 来源: 投稿
  • 2024-08-07


一、银监会对经营性物业贷款有哪些具体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银监会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一、贷款用途

用于购买、建造、改建、扩建经营性物业,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酒店、公寓等。

不得用于购买或建造住宅用房。

二、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1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70%。

四、贷款利率

根据贷款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五、还款方式

一般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六、抵押担保

以所购置或建造的经营性物业作为抵押担保。

七、风险管理

银行应加强对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包括:

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物业的市场价值。

监测物业的出租情况和运营状况。

定期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

八、其他要求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借款人应提供详细的物业评估报告和财务报表。

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等内容。

相关文件

《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发[2010]10号)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会发[2017]10号)

二、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 置换借款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
置换借款

第一百零六条 借款人因经营性物业贷款到期或其他原因需要置换借款的,应当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申请。

第一百零七条 原贷款银行应当自收到借款人置换借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置换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原贷款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置换借款合同。

第一百零八条 置换借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借款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

(五)担保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借款人置换借款后,原贷款银行应当及时注销原贷款合同。

三、银监会关于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通知

银监发〔2003〕12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强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经营性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用于购买、建造、改建、扩建经营性物业。

二、贷款用途

经营性物业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改建、扩建经营性物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并提供有效担保。

(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收益性。

(三)贷款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

(四)贷款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

(五)贷款项目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期限

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五、贷款利率

经营性物业贷款利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贷款额度

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贷款项目总投资的70%,最高不超过80%。

七、贷款担保

经营性物业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贷款管理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审批、发放、使用和收回等环节的管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对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九、责任追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3月14日

四、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银保监

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改建、扩建经营性物业的贷款业务。

经营性物业是指用于商业、办公、酒店、餐饮、娱乐、教育、医疗等经营活动的物业。

第三条 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合规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三)具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可行的经营计划;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经营性物业;

(二)建造、改建、扩建经营性物业;

(三)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发放

第六条 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进行充分的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二)经营性物业的市场价值和收益情况;

(三)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

(四)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五)贷款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措施。

第七条 银行应当对经营性物业贷款实行风险分类管理,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其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第八条 银行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或质押物、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制度,加强贷款全流程风险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后检查和风险监测;

(二)贷款展期、续贷和重组管理;

(三)抵押物或质押物管理;

(四)贷款违约处置。

第十条 银行应当定期对经营性物业贷款进行贷后检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加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管理,定期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催收贷款本息;

(二)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性物业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额度管理;

(二)贷款集中度管理;

(三)风险资本管理;

(四)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根据经营性物业贷款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集中度。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及时识别、处置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银行的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进行检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要求,定期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