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中,5万元是否被认定为大额借款
- 作者: 王子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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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6
一、贵州省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中,5万元是否被认定为大额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大额借款。
因此,在贵州省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中,5万元被认定为大额借款。
二、贵州省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中,5万元是否被认定为大额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大额借款。
因此,在贵州省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中,5万元被认定为大额借款。
三、贵州省关于审理金融借贷案件5万是大额借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借贷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因借贷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借款,是指借款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借款。
四、贵州省关于审理金融借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金融借贷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金融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借款种类、币种、金额;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期限;
(四)利率;
(五)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条 金融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条 金融借贷合同中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 金融借贷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30%。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金融借贷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提供约定的担保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四章 出借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出借人应当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第十三条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出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超出借贷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贷合同未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出借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借贷合同未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出借人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超出借贷合同约定范围的费用的,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