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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什么

  • 作者: 朱学屹
  • 来源: 投稿
  • 2024-08-02


一、黔西南州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什么

黔西南州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政策

一、调整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

二、调整内容

1. 首套房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2.6%

贷款期限5年以上:3.1%

2. 二套房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含)以下:3.1%

贷款期限5年以上:3.6%

三、适用范围

黔西南州范围内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四、其他规定

以上利率为基准利率,具体贷款利率由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贷款利率调整后,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本政策由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黔西南州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

(二)职工自愿、单位代缴、政府补贴;

(三)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安全高效。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缴存单位应当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五条 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按时向职工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0%,单位缴存比例为0%7%。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从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应当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黔西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黔西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高于黔西南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

第八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职工本人选择,并在缴存登记时确定。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立和管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包括基本账户和补充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基本账户用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充账户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一次性提取。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分次提取的,应当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提取之日起30日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应当退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房租的。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职工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职工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住房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二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按照规定收取罚息。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缴存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缴存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坚持“住房保障、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缴存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1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的,应当补缴逾期部分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逾期部分的万分之五,按日计算。

第三章 提取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州的;

(七)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 贷款

第十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偿还的,应当补缴逾期部分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逾期部分的万分之五,按日计算。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黔西南州财政局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局发现单位和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贷款额度

首套房:最高可贷60万元

二套房:最高可贷40万元

二、贷款条件

具有黔西南州户籍或在黔西南州稳定工作满1年以上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购买的住房为自住住房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三、贷款利率

首套房:3.25%

二套房:4.1%

四、贷款期限

最长可贷30年

五、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六、其他注意事项

贷款额度以借款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和还款能力为准

贷款额度可能会根据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调整而变化

具体贷款额度和条件请咨询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