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标准是什么
- 作者: 胡星葵
- 来源: 投稿
- 2024-07-27
一、北京高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标准是什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四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条 借贷合同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没有利息。借贷合同约定利率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第八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逾期还款期间的实际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且经催收后超过合理期限仍未返还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提前收回借款:
(一)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的;
(二)借款人转移或者变卖抵押物、质物或者保证人的财产,致使贷款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
(三)借款人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
(四)借款人有其他严重违反借贷合同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贷款人请求提前收回借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贷合同的合法性;
(二)借贷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借贷资金的用途;
(四)借贷利率是否合法;
(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六)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有证据证明贷款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贷合同。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恶意拖欠债务等情形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