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民法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有哪些)
- 作者: 张泠希
- 来源: 投稿
- 2024-07-24
1、民法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
《民法典》中存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即“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以买卖形式掩盖借贷关系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借贷关系。
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采取将借贷关系伪装成买卖关系的方式。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形,并将其视为借贷关系,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将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1. 交易双方存在借贷意愿;
2. 标的物具有借贷的特性;
3. 交易条件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这一条款仅适用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掩饰行为。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即使交易条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也不适用该条款。
《民法典》中关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为债权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民法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中存在一些条款涉及买卖合同,但实质上是借贷合同。这些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目的,该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者价款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未约定价款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标的物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一百二十三条:出卖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表面上规定的是买卖合同,但实质上具备了借贷合同的特征,例如合同的目的不是实现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而是借款人偿还借款。这主要表现为:
标的物没有实际转移,或者只是形式上转移。
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或类似标的物,且返还条件与借款的偿还条件一致。
利率高于正常买卖合同的利率。
因此,对于此类披着买卖合同外衣的借贷合同,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其为借贷合同,适用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
3、民法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是什么
民法典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为第五百六十七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出借人又以转让合同的名义,将借款人返还的借款再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该转让合同与借贷关系有关的,该转让合同无效。”
该条款旨在防止当事人利用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逃避借贷法律关系的约束。若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出借人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而借款人则承担买卖合同的义务,这违背了借贷关系中出借人负有返还本息义务,借款人负有支付利息义务的本意。
因此,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上述条款,以维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双方利用买卖合同的形式逃避法律责任。
4、民法典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是
《民法典》中,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条款被称为“假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双方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的名义掩盖实际借贷关系时,就形成了“假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性质应按照借贷合同进行认定,而非买卖合同。
“假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意愿,但以买卖合同的名义进行。
标的物通常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合同中约定较高的“价款”,但实际支付的金额低于“价款”。
买受人无实际使用标的物的意愿或能力。
“假买卖合同”的危害在于:
规避法律对借贷利率的限制。
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虚假抬高资产价值。
对于“假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其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借贷合同的性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