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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反诉(民间借贷反诉理由是基于重大误解)

  • 作者: 郭泽谦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民间借贷的反诉

2、民间借贷反诉理由是基于重大误解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反诉贷款人基于重大误解进行借贷的,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存在重大误解

借款人对借贷合同的基本内容(如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存在重大错误理解。该误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重大误解,即影响借款人是否愿意借款;

2. 不是借款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二、误解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误解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借款人及时提起反诉

借款人在得知误解后,应及时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借贷合同。反诉时效一般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

举证责任

证明借贷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举证责任在反诉的借款人一方。借款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借贷合同基本内容存在误解,且该误解是重大的、非故意或过失造成的。

3、民间借贷反诉状格式范本

民间借贷反诉状格式范本

原告:(反诉被告方姓名或单位名称)

被告:(原告方姓名或单位名称)

反诉请求:

一、判令原告(即反诉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金额)元;

二、判令原告承担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及金额);

三、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金额)元,借款期限为(期限),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计算方式)。被告收到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却在庭审中反诉原告,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指控原告有欠款行为。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坚决否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欠有被告款项。被告的反诉纯属捏造,意在混淆视听,逃避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催收借款本息。被告不按期返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特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

1. 民间借款合同;

2. 催款记录;

3. 其他相关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反诉方姓名或单位名称)

时间:(日期)

4、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

民间借贷反诉截止时间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的提起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一旦判决生效,被告将丧失反诉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反诉的提起期限是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的,而不是从收到传票之日起。《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被告在应诉期间未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反诉不得中止原告之诉讼。

因此,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反诉。逾期提出反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为了避免错过反诉期限,被告可以及时咨询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