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什么资料)
- 作者: 张穆尘
- 来源: 投稿
- 2024-07-01
1、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
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该房屋为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
纳税人为贷款人,且贷款用于支付自有住房的利息
扣除标准
房贷利息扣除额度:每月1000元
贷款期限:最长240个月(20年)
保留凭证
为方便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应妥善保留以下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书
贷款合同
还款凭证(如银行对账单、还款计划、扣款短信等)
个人所得税专用附加扣除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
提示
每月还款利息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结转至下月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电子税务局提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故意虚构或伪造相关凭证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凭证缺失而影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什么资料
3、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多少
4、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应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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