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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什么资料)

  • 作者: 张穆尘
  • 来源: 投稿
  • 2024-07-01


1、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

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且该房屋为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

纳税人为贷款人,且贷款用于支付自有住房的利息

扣除标准

房贷利息扣除额度:每月1000元

贷款期限:最长240个月(20年)

保留凭证

为方便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应妥善保留以下凭证:

房屋所有权证书

贷款合同

还款凭证(如银行对账单、还款计划、扣款短信等)

个人所得税专用附加扣除证明(由贷款银行出具)

提示

每月还款利息金额低于1000元的,可以结转至下月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贷款期限。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电子税务局提交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故意虚构或伪造相关凭证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凭证缺失而影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什么资料

3、纳税人享受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留存多少

4、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应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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