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释(民间借贷法释(2020)17号)
- 作者: 陈君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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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4
1、民间借贷法释
民间借贷法,乃民事法律之通则,旨在规范民间个人或法人之间借贷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借贷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合法、诚信原则。借贷人依法享有取得借款和利息、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的权利。借款人则有按期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民间借贷利率不应高于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的利率。借贷利息不得与本金合计超过年化36%,超出部分无效。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借贷合同可约定抵押、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人承担保证债务履行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载明借贷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借条或借贷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若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借贷人可依法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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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释明确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遵循法律规定,谨慎借贷,有助于避免纠纷,保障双方利益。
2、民间借贷法释(2020)17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17号》于2020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最新的指导性意见。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限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该利率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生产经营用途借款的,借贷利息不受前述限制。
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债权人不得以提供担保为由要求借款人增加利息;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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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17号》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对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和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视。该司法解释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3、民间借贷法释202017号全文
民间借贷法释202017号全文
第一条 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此利率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的,贷款期限不限。
第三条 借款人应当出具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借条。借条应当载明借款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未约定利息的,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逾期偿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应当支付不超过借款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第七条 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已付利息;
(二)借款本金;
(三)逾期利息;
(四)违约金。
第八条 贷款人可以就借款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贷款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间借贷法释(202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8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该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担保责任的承担范围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在合同效力方面,解释明确了以借贷为名掩盖非法交易、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合同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借贷合同无效;落款时间与真实签订时间不符的借贷合同,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情况下,有效。
在利息计算方面,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同时,对于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利息。
在担保责任方面,解释规定,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共有财产作为借款担保的,共有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出质人和抵押人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出质标的物或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8号)》的出台,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