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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 作者: 郭泽谦
  • 来源: 投稿
  • 2024-04-24


1、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就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创业实体。

第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担保机构为创业者或创业实体提供的,用于创业者创业经营或创业实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或创业实体,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担保机构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机构应具备相应担保能力,并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创业者或创业实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证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创业计划书;

(四)财务报表;

(五)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第十条 本细则由乌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为扶持创业创新,促进产业发展,乌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最新)》。

适用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具有乌海市户籍或在乌海市投资创业满1年;

满足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细则规定的条件;

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还款能力。

贷款额度

创业担保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50万元,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两种。信用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85%执行。

担保方式

创业担保贷款由乌海市创业担保基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向乌海市创业担保基金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2. 创业担保基金公司受理申请后,进行实地考察和资信评估;

3.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评审;

4. 评审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注意事项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贷款资金必须用于创业项目;

申请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细则如有更新,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3、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文件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文件

为促进我市创业就业工作,扶持创业主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创业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政策性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担保,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三)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可行的经营思路;

(四)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

(五)符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创业主体可向我市设有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第五条 金融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后,按照授信程序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担保基金申请担保。

第六条 担保基金收到担保申请后,对创业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担保。

第四章 担保方式

第七条 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60%。

第五章 利息补贴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担保基金与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承担范围。

第十条 创业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如发生逾期,担保基金有权代为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公示

乌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公示

根据《乌海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

二、贷款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创业者:

(一)各类符合认定条件的返乡农民工;

(二)在校或已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三)失业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四)退伍军人。

三、贷款条件

(一)创业项目具有可行性、创新性,市场前景较好;

(二)创业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三)创业者已准备好自有资金,并按一定比例承担创业风险;

(四)有良好的担保条件,可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原则上每户创业者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五、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乌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贷款审批

(一)贷款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二)贷款审批后,创业者与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七、贷款发放

贷款合同签订后,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创业者账户。

八、担保条件

(一)贷款担保方式主要为政府性融资担保;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九、贷款管理

(一)创业者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财政局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附则

(一)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乌海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