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法律规定)
- 作者: 杨庭岳
- 来源: 投稿
- 2024-05-05
1、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
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担保的追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主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追偿权
主债权人对担保人享有独立的追偿请求权,不受主债务是否履行、是否有效的影响。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直接主张权利,不需先诉请主债务人履行。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并就其所受损害,向主债权人请求赔偿。
第二,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自己实际履行的担保义务金额。
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追偿责任;没有约定的,按份承担追偿责任。
第三,适用范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担保追偿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民间借贷关系,也适用于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关系,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担保追偿的规定,明确了担保人的义务和权利,保障了主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法律规定
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担保的追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3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不得向出借人主张超出借款本金利息的范围外支付的利息,以及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行为。
二、担保追偿的优先顺序
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对于多个担保人,其追偿顺序为:
1. 先追偿抵押担保人。
2. 抵押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剩余部分的,再追偿质押担保人。
3. 以上担保物均不足以清偿的,再追偿保证担保人。
三、担保追偿的时效
对于担保追偿的时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1. 抵押权追偿请求权的时效从借款到期日或者抵押权实现时起计算。
2. 质押权追偿请求权的时效从债权到期日或者质物被变价时起计算。
3.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请求权的时效从主债权到期日或者保证期间届满时起计算。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适用于民间借贷担保的追偿问题,对担保追偿的优先顺序、时效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3、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知乎
民间借贷担保追偿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吗
对于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追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重要司法解释,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不受本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该条规定表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时效不适用限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持此观点者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借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担保人的追偿权属于担保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应适用于担保追偿。
司法实践中,两种观点均有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判例中明确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时效不予限制。如(2019)最高法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保证人依法追偿债务人的权利。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即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种权利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仅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约束。”
也有一些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担保人的追偿权时效。如(2017)粤01民终7633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权利的性质属一般合同追偿权,不因作为实质担保的债务的因由为民间借贷而改变,其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影响。”
因此,目前对于民间借贷担保追偿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4、民法典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自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追偿权的计算起点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从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计算。所谓实际履行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支付了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担保人仅提供担保措施,并不构成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例外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的担保人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的追偿权,自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中断和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
中断
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债务人向担保人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担保人向债权人提起诉讼。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止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等。中止后,诉讼时效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