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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问借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修改的条款)

  • 作者: 李清然
  • 来源: 投稿
  • 2024-04-24


1、最高法院民问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问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8月20日发布,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的利率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问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如果贷款人主张借贷双方约定利率高于此标准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此举旨在遏制高利贷泛滥,保护借款人利益。

《民问借贷司法解释》明确了担保合同的效力。规定担保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承担证明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责任。此规定旨在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防止担保人因不当担保而承担过重责任。

《民问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抑制了高利贷的蔓延,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2、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修改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新增第三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向其出借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出借人的借款请求。

修改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年利率超过36%,但未超过24%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可以主张不被保护的利息。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修改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新增第十七条:增加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定,要求平台运营者向借款人提供清晰、准确的借款信息,并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平台运营者保证出借人信息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修改第十八条: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借款人主张利率约定无效的,由出借人承担举证证明借款人明知或应当明知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利率的情形。

3、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问题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而颁布的司法解释,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利率认定标准、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对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超过国家相关利率4倍的部分,司法机关不予支持。同时,借款合同未约定利率的,视为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司法解释还对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做出了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为书面形式,以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的借贷事实,可作为形成借贷关系的初步证据。借款人和贷款人对借贷合同的成立、内容等有争议时,由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保护合法借贷双方权益、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借贷司法解释

——加强对民事借贷活动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旨在加强对民事借贷活动的规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解释》明确了最高借款利率标准,超出该标准的,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并可请求出借人承担继续收取利息的民事责任。最高利率标准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低于或者等于年利率24%,出借人可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合同对利率无约定的,视为双方约定年利率6%;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不当得利问题,《解释》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利随本清的,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向借款人返还尚未收取的利息,以防止出借人通过利随本清条款获得不当利益。

《解释》还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司法制度,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