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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1.1全文)

  • 作者: 刘若安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

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一、借贷合同的认定

1. 借贷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

2.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二、借款利息

1. 借款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 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期限

1.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请求还款。

2. 借款期间出借人主张提前收回借款的,应经借款人同意。

四、担保

1.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2. 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诉讼时效

1.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2.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六、其他

1. 出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放借款。

2. 出借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借贷合同。

3.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转让。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1.1全文

3、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内容

民间借贷三大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民间借贷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或者未成立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四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应当在催告后三十日内返还借款。

第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间借贷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依法公正审理。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和利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收据、欠条等证据。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条 借款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可以收回出借的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督促当事人执行法律文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4、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民间借贷三个司法解释全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

1.明确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化24%。

2.规定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确定利息。

3.界定“高利贷”,将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认定为“高利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1.明确“套路贷”等新类型借贷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规定借款人以虚假身份或者虚构借贷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其他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3.完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合同成立后超过三年才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1.明确“无证放贷”的认定标准,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出借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2.规定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为自然人的年利率36%、非自然人之间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出借本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完善担保责任制度,规定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人未经出借人同意,不能与借款人擅自变更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视为对出借人的放弃担保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