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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 作者: 郭洛萱
  • 来源: 投稿
  • 2025-01-01


一、2017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第四条 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较小且借款人为缺乏书面能力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 借贷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八条 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无效。

第九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 借贷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借贷合同。变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二)借款人转移或者变卖抵押物、质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对贷款人有重大影响的财产的;

(三)借款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还款的;

(四)借款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致使贷款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

(一)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

(二)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三)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损害借款人利益的;

(四)贷款人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借款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借贷合同的担保

第十三条 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四条 抵押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质押权的设定、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或者交付质物。未经登记或者交付质物,不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十七条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次还款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借贷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借贷标的明确;

(四)借贷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章 合同效力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第八条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九条 借贷双方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受欺诈、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条 借贷双方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对借款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同类贷款市场利率。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同类贷款市场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三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四章 出借人的义务

第十六条 出借人应当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第十七条 出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八条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的用途进行必要的了解。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担保

第十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第二十条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借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应当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第六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催告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催告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19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2019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贷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有争议,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又不能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四、2019年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十二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七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十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十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未超过四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无效。

第二十条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