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解释中关于合法民间借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作者: 陈然宁
- 来源: 投稿
- 2024-12-27
一、2020年司法解释中关于合法民间借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无效。前款所称国家规定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应当出具收条。收条应当载明借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五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六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七条 借款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以出借人主张的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或者履行不当为由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出借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以出借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系高利贷合同为由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以出借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系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出借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由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10月12日
发文字号:法释〔2015〕21号
适用范围:本批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认定问题。
具体规定: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案件。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非金融机构之间因从事金融业务产生的借贷纠纷案件;
(二)因信托、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金融活动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因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产生的纠纷案件;
(四)因商品买卖、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等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
(五)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六)因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产生的纠纷案件;
(七)因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其他案件。
三、对于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其他规定: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三、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四、借款期限
民间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的借款合同无效。
五、担保民间借贷可以约定担保。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七、证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借贷合同、借条、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
八、其他规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借款人请求提前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无效,借款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借贷双方的过错程度、借款用途、利率水平等因素,依法公正裁判。
四、2020年司法解释合法民间借贷之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借贷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借贷标的明确;
(四)借贷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明确。
第二章 合法民间借贷
第四条 合法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五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前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约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前条规定,但出借人收取利息超过约定利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前条规定,但出借人收取利息超过约定利率,且借款人未及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前条规定,且借款人已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前条规定,且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前条规定,且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章 非法民间借贷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的,属于非法民间借贷。
第十二条 非法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非法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已收取的利息应予返还。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可以抵偿本金。
第十四条 非法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本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非法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