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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 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 判决书)

  • 作者: 李晴鸢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原告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

原告诉称,其于2021年1月向被告转账人民币100万元,系原告向银行贷款取得借款,现被告拒绝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原告将借款转账给被告后,被告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而是原告将其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并将其转账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其个人用途,而是将其转账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应当返还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本案中,原告向银行贷款并转账给被告,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收到款项后未用于个人用途,而是转账给他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

2、向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 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 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原告李某诉称,2022年1月,原告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后将该笔资金借给被告王某,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10%。原告已按期向银行偿还本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5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借给他的50万元并非银行贷款,而是原告的个人资金。原告向银行贷款后,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与被告无关。被告仅收到原告的30万元,并已支付原告利息2万元。剩余的20万元,被告并未收到。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在银行贷款后,将该笔资金转入被告账户。被告收到该笔资金后,曾多次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另有资金借给被告。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50万元的资金,具有真实性。被告收到该笔资金后,曾支付原告利息,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被告辩称仅收到30万元,并已支付原告2万元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李某偿还原款本息55万元;逾期不履行,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3、原告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告,后自行偿还原告借款

原告向银行贷款后,将其转借给了被告。被告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自行偿还了原先从银行借的款项。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原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贷款人,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借款后,原告为其代偿银行贷款,实际上是替被告履行了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这笔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转借的款项及其利息。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借贷时必须谨慎,按时偿还欠款。否则,不仅会损害自己的信誉,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转借他人资金的情况,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在转借资金时,必须事先与受让人约定好还款期限、利息等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受让人违约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银行贷款后转贷给被告 民间借贷 判决书

银行贷款后转贷给被告 民间借贷案判决书

原告:某银行

被告:某公司、张某

原告诉称:2020年,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被告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某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贷给被告张某,并由张某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也表示认可转贷并承担还款责任。后被告某公司将该笔贷款转贷给被告张某,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被告张某未按期偿还转贷贷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张某共同偿还转贷贷款本金及利息。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被告某公司、被告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某公司将原告发放的贷款转贷给被告张某,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张某借款后未按期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贷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债务。被告张某作为转贷人,明知借款为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借款转贷而来,仍与被告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并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

1. 被告某公司、被告张某共同偿还原告转贷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