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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贷款通则具体规定了哪些贷款管理要求

  • 作者: 王梓沐
  • 来源: 投稿
  • 2024-08-24


一、银监会贷款通则具体规定了哪些贷款管理要求

银监会贷款通则具体规定的贷款管理要求包括:

一、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应遵循“五性”原则(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规性)

贷款审批应基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情况

贷款审批应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二、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应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执行

贷款发放应及时、准确,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贷款发放应采取适当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三、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贷款管理应定期监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贷款管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四、贷款催收

贷款催收应及时、有效,并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

贷款催收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贷款催收应建立健全的催收管理制度

五、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核销应基于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事实

贷款核销应及时、准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贷款转让

贷款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贷款转让应基于借款人同意和风险可控

贷款转让应及时、准确,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贷款信息披露

贷款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

贷款信息披露应及时、有效,并符合相关规定

贷款信息披露应保护借款人的隐私

二、2021银监会最新贷款监管政策

2021 年银监会贷款监管政策

一、总体原则

坚持稳健审慎的监管理念,防范金融风险。

促进信贷结构优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加强风险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二、重点监管领域

房地产贷款: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规模和增速,重点打击违规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消费贷款:规范消费贷款业务,防范过度授信和风险累积。

小微企业贷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科技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信贷产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

三、监管措施

贷款规模和增速限制:对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等重点领域设定贷款规模和增速限制。

风险权重调整:提高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等风险较高的贷款的风险权重。

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等风险较高的贷款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拨备覆盖率要求:提高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等风险较高的贷款的拨备覆盖率要求。

风险管理要求:加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信贷审批、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其他政策

信贷信息共享:建立信贷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不良贷款处置: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度,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监管问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问责,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三、银监会发布的有关贷款的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贷款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三条 银行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审慎经营原则,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情况,并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条 银行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银行发放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六条 银行发放贷款,应当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取得合法有效的抵(质)押权。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第八条 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进行检查,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九条 银行应当建立贷款预警机制,对出现风险苗头的贷款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分类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分类,并根据贷款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贷款,包括催收、诉讼、资产处置等。

第十二条 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制度,对逾期贷款及时催收。

第十三条 银行应当建立贷款诉讼制度,对无法通过催收收回的贷款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贷款资产处置制度,对无法通过催收和诉讼收回的贷款进行资产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贷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银行贷款管理进行检查,并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银行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银监会对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对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贷款发放

贷款用途: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炒房、炒股、投机等非生产性领域。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一般不超过5年。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价值和项目可行性等因素确定。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

贷款担保: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第三方担保。

二、贷款管理

贷款审查: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项目可行性、抵押物价值等进行全面审查。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贷款跟踪:银行应定期跟踪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还款情况。

贷款催收:对于逾期贷款,银行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诉讼催收等。

贷款核销:对于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销。

三、贷款风险管理

贷款分类: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类。

贷款拨备:银行应根据贷款分类情况,提取相应的贷款拨备,以应对贷款损失风险。

风险控制: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贷款审批制度、贷款审查制度、贷款跟踪制度和贷款催收制度等。

四、其他规定

贷款集中度: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关联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

贷款关联交易:银行不得向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贷款信息披露:银行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贷款相关信息,包括贷款余额、贷款分类、贷款拨备等。

五、违规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银监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
罚款

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