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认定无效的借贷关系相关法律条文是如何解释的
- 作者: 朱奕南
- 来源: 投稿
- 2024-08-23
一、如何处理认定无效的借贷关系相关法律条文是如何解释的
民法典第153条 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自始或者自撤销、终止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54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
下列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155条 合同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如果部分无效影响合同整体目的的实现,则整个合同无效。
第156条 无效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第157条 认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5条 认定借贷关系无效的情形
下列借贷关系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借贷合同掩盖赌博、洗钱等非法活动;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借贷用于资助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等;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借贷用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
第16条 借贷关系部分无效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是,如果部分无效影响借贷合同整体目的的实现,则整个借贷合同无效。
第17条 无效借贷合同的效力
无效借贷合同自始无效。出借人因无效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借款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法院认定的无效借款合同,借款要还吗
法院认定的无效借款合同,借款是否需要偿还取决于无效的原因:
1. 合同主体不适格
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不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2. 合同内容违法
如果借款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例如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3. 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
如果借款人或出借人因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4. 合同形式不合法
如果借款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例如未经公证或未经书面形式,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5.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如果借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借款用于购买的房屋被拆迁,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6.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7. 合同被撤销或解除
如果借款合同被借款人或出借人撤销或解除,则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无需偿还。
注意: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借款。
如果出借人拒绝返还,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主体不适格
出借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
借贷合同系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订立
借贷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
三、合同内容违反法律
借贷合同约定利息超过法定利率
借贷合同约定借款用于非法目的
借贷合同约定违反公序良俗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
借贷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借贷合同未经公证或登记
五、其他情形
借贷合同系为逃避债务而订立
借贷合同系为掩盖非法交易而订立
借贷合同系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订立
四、借贷无效的认定法律规定
借贷无效的认定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已收到的借款。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中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但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实际收取的利息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借款人已偿还借款本金,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