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

企业集团之间借贷免征增值税(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 作者: 李鸣岐
  • 来源: 投稿
  • 2024-04-23


1、企业集团之间借贷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间借贷免征增值税

为促进企业集团资金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集团内部的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带来以下积极影响: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免除增值税后,企业集团内部借款成本将显著降低,有利于缓解资金压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优化集团资金调配: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贷免税,将促进集团内部资金的合理调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增强整体竞争力。

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集团内不同产业链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进行自由借贷,有利于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协同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免征政策仅适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的借贷行为,须符合以下条件:

借贷双方均为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

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企业集团活力,优化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2、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属于金融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企业集团内单位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原因主要在于:

金融活动不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资金借贷是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行为,不涉及外部经济活动,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款。

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的意义在于:

优化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促进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资源配置。

降低集团的整体增值税负担,提升集团的整体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内资金借贷免征增值税仅适用于真实的资金借贷行为。如果借贷行为实质上是变相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则不属于金融活动,仍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在进行资金借贷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记录,确保资金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3、集团之间无偿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集团间无偿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协同,国家出台了《关于无偿借贷利息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该公告明确,集团企业之间发生无偿借贷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税范围:

集团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收入。

适用条件:

(1)贷款人和借款人必须是同一集团企业。

(2)无偿借贷协议中明确约定不收取利息。

(3)借款人取得利息收入,但未向贷款人实际支付。

操作流程:

企业在取得无偿借贷利息收入时,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和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的“金额”栏中填写“0”,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集团间无偿借贷利息”。借款人凭该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事项:

(1)该免税政策仅适用于集团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非集团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其利息收入仍需缴纳增值税。

(2)如果借款人实际向贷款人支付了利息,则该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扣除。

4、企业集团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内部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资金无偿借贷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5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

仅限于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

企业集团是指按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成立的企业集团。

免税依据: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不属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操作流程: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进行资金无偿借贷时,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受借企业在借入资金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借出企业在借出资金时,无需申报销项增值税。

影响:

企业集团内部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有利于:

优化企业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的税收差异。

企业集团在实施无偿借贷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因不正当借贷行为导致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