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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企业”的行为性质

  • 作者: 胡屿珩
  • 来源: 投稿
  • 2024-08-15


一、如何界定“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企业”的行为性质

行为性质:

“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具体性质如下:

1. 违反《商业银行法》

第46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于向其他单位发放贷款。

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 违反《刑法》

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91条(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控或者许可业务的,或者超出许可的范围经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违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办法》

第16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向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4. 违反《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指导意见》

第12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信贷资金转贷给非金融机构。

5. 违反《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6. 违反《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7. 违反《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11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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