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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

  • 作者: 郭闻中
  • 来源: 投稿
  • 2024-08-11


一、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

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

一、借名放贷案件的法律性质

借名放贷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由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实际出资人仍为出借人。此类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主体资格是指原告在诉讼中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在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 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实际出资人作为借名放贷的真正债权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 名义出借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名义出借人虽然在借名放贷合同中作为出借人,但其并未实际出资,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三、适当增加原告主体资格

在借名放贷案件中,如果实际出资人未提起诉讼,而名义出借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适当增加实际出资人为原告。

适当增加原告主体资格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借人之间存在借名放贷关系。

名义出借人提起诉讼后,实际出资人申请增加为原告。

法院认为增加实际出资人为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目的。

四、适当增加原告主体资格的程序

名义出借人提起诉讼后,实际出资人向法院提出增加原告申请。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增加实际出资人为原告。

五、适当增加原告主体资格的意义

适当增加原告主体资格有利于:

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名义出借人恶意诉讼。

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诉讼。

二、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

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

在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具备适当增加主体资格的原告包括:

实际出借人: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但实际出借资金的人。

实际受益人: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但实际使用借款资金的人。

担保人:即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承担偿还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原告可能不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

名义出借人: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出借人,但实际并未出借资金。

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但实际并未使用借款资金。

与借贷关系无关的第三方:即与借款合同或借贷关系没有任何关联的人。

法院在判断原告是否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原告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原告是否实际参与了借贷活动,是否对借贷关系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救济是否与借贷关系直接相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的证据:原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借贷关系的关联性,以及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

如果原告不具备适当增加的主体资格,法院可能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借名贷款人向实际借款人追偿法律规定

借名贷款人向实际借款人追偿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214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215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第216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拒绝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利息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6条:借款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借款人陷入显失公平的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借贷合同。

第27条: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款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683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684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

第685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且拒绝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利息的责任。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9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225条:高利转贷罪

追偿程序

借名贷款人向实际借款人追偿时,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

与实际借款人协商还款

四、借名放贷,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当?

借名放贷中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当性

在借名放贷案件中,确定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当至关重要。

原告主体资格的原则

真实当事人原则:原告应是借贷关系的真实当事人,即实际出借资金的人。

利益相关原则:原告应具有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如追索债务的权利。

借名放贷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借名放贷中,实际出借资金的人(出借人)往往会以他人的名义(借名人)放贷。因此,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出借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出借人作为借贷关系的真实当事人,具有追索债务的合法权益,因此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借名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借名人仅是名义上的出借人,不具有实际出借资金的权利,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出借人与借名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出借人与借名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出借人可以授权借名人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此时借名人也可以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借名放贷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优先认定出借人为原告:出借人作为借贷关系的真实当事人,具有优先的原告主体资格。

借名人可以作为原告,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借名人必须证明其与出借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并获得出借人的授权。

出借人与借名人共同作为原告:在某些情况下,出借人与借名人可以共同作为原告,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结论

在借名放贷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应遵循真实当事人原则和利益相关原则。出借人一般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借名人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和利益,做出适当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