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 作者: 马星颜
- 来源: 投稿
- 2024-08-09
一、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利率认定、担保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内容:民间借贷的认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利率认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担保责任: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适用范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包括: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纠纷;
农村村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民间借贷纠纷。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借款种类、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章 借款利率
第七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该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第八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的,视为双方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第四章 借款期限
第九条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借款。
第十条 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返还借款。
第五章 还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担保
第十四条 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十六条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三、主要内容
1. 借贷合同的成立
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2. 利息约定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无效。
3. 担保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合同与主债务合同具有独立性。
4. 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5. 举证责任
出借人主张借款合同成立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
借款人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四、适用要点
1. 认定借贷合同的成立
重点审查出借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借款。
口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2. 利息约定的效力
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出借人已收取的利息不予返还。
借贷双方约定复利,复利计算的起点为原借款本金。
3. 担保的效力
担保合同与主债务合同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可能有效。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直接主张权利。
4. 诉讼时效的计算
借款到期日为明确的,从到期日次日起计算。
借款到期日不确定的,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5. 举证责任的分配
出借人负有证明借款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负有证明借款合同无效或已履行完毕的举证责任。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章 借贷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 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五条 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借款种类、金额;
(二)借款期限;
(三)利率;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三章 借贷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九条 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四章 借款人的义务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后,贷款人应当出具收条或者其他收款凭证。
第五章 贷款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贷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超出其还款能力的担保。
第十五条 贷款人不得以扣押借款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方式催收借款。
第六章 利率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第十七条 超过前款规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予以返还。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九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
第八章 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 借贷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