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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 作者: 李千慕
  • 来源: 投稿
  • 2024-08-06


一、如何填写“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基本信息

姓名:填写申请人的真实姓名。

性别:填写申请人的性别。

出生日期:填写申请人的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填写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填写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人的电子邮箱地址。

二、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年收入:填写申请人家庭的年收入。

家庭成员人数:填写申请人家庭的成员人数。

家庭人均年收入:填写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年收入。

家庭住房情况:填写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包括住房类型、面积、是否自有等。

家庭其他经济负担:填写申请人家庭的其他经济负担,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

三、学业信息

所在高校:填写申请人就读的高校名称。

专业:填写申请人就读的专业。

年级:填写申请人就读的年级。

学费标准:填写申请人就读专业的学费标准。

已缴学费:填写申请人已缴纳的学费金额。

欠缴学费:填写申请人欠缴的学费金额。

四、国家助学贷款信息

贷款银行:填写申请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名称。

贷款金额:填写申请人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填写申请人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期限。

贷款利率:填写申请人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贷款还款方式:填写申请人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

五、代偿申请

代偿金额:填写申请人申请代偿的金额。

代偿理由:填写申请人申请代偿的理由,如家庭经济困难、突发变故等。

附件材料: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费缴纳证明、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相关附件材料。

六、其他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本人签名。

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注意事项:

填写申请表时,请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字迹清晰工整。

所填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信息,将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起提交至所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

三、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减轻其经济负担,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指国家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期间所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给予代偿。

第二章 代偿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四)毕业后到基层就业,并签订服务协议;

(五)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基层就业单位是指:

(一)县(市、区)及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三)村(社区)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基层单位。

第六条 服务协议是指毕业生与基层就业单位签订的,约定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年限、岗位职责、待遇保障等内容的协议。

第三章 代偿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

(一)本科毕业生,代偿期限为3年,每年代偿金额为10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生,代偿期限为4年,每年代偿金额为1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生,代偿期限为5年,每年代偿金额为20000元。

第八条 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当向基层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基层就业单位应当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基层就业单位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并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 教育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通知书。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教育部拨付给基层就业单位。

第四章 代偿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就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将代偿资金发放给毕业生。

第十六条 毕业生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在基层就业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期间,应当按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第十八条 毕业生在基层就业期满后,应当继续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九条 毕业生违反服务协议约定,擅自离职的,应当退还已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层就业单位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是多少年

1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