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 作者: 陈凡祺
- 来源: 投稿
- 2024-08-01
一、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的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三)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愿和能力;
(四)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征信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住房权属证明或预售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资格、还款能力、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经办机构的贷款审批意见,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九条 借款合同应当载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当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抵押物或保证人。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贷款信息报送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催收。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经办机构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追偿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规定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第十五条 借款人转让抵押住房的,应当经公积金中心同意。
第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结清
第十七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经办机构应当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第十八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责任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最新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的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三)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愿和能力;
(四)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件;
(三)户口簿;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收入证明;
(六)购房合同或协议;
(七)房屋产权证明或预售合同;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五条 经办机构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
第六条 经办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将贷款申请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九条 贷款合同应当载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供抵押物或保证人。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应当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罚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连续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的,经办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第六章 贷款结清
第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经办机构应当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第十七条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抵押物或保证人责任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文件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的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济南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连续缴存满3个月;
3.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4. 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2. 婚姻状况证明;
3. 收入证明;
4. 购房合同或协议;
5. 房屋产权证明或预售合同;
6. 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贷款审批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八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九条 贷款发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借款人已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
2. 借款人已办理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
3. 借款人已缴纳首付款;
4. 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在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约定,采取催收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违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经办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一、贷款额度
首套房:最高可贷120万元
二套房:最高可贷80万元
二、贷款条件
具有济南市户籍或在济南市稳定工作满1年以上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购买的住房为济南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
满足其他相关规定
三、贷款利率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
四、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五、其他规定
贷款额度以借款人家庭为单位计算,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的,贷款额度按二套房计算
借款人家庭名下有多套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六、申请流程
1.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借款人资格和贷款条件
3. 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
4. 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
七、注意事项
贷款额度仅供参考,实际贷款额度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为准
贷款利率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还款,避免逾期影响信用记录